(2016)晋07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灵石县新星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灵石县新星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中路38号。负责人:戴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灵石县新星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石县城翠峰街。法定代表人:陈会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灵石县新星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晋民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该生效的裁决书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灵石县新星矿产有限公司名下的综合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王会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