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皮广荣与郑小满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广荣,郑小满,刘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皮广荣,男,1966年7月10日,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郑小满,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凤,女,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皮广荣与郑小满、刘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308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封了刘凤名下的汽车一辆,但暂时无法变现,后经查询银行、房管,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30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雅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