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46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