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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46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