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冯某某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冯某某,豆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渭刑初字第174号自诉人郭某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文盲。被告人冯某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文盲。被告人豆某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自诉人郭某某以被告人冯某某、豆某某犯重婚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案件受理后,因被告人冯某某、豆某某下落不明,2014年11月18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豆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审查后认为,自诉人郭某某只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冯某某在渭源县第二人民医院计划生育节(绝)育手术单复印件、渭源县公安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田家河乡韦家河村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但提不出指控被告人冯某某、豆某某犯重婚罪的罪证,又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故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郭某某对被告人冯某某、豆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 判 长 段有安审 判 员 何静峰人民陪审员 庞亚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彦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