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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贵某与被告刘海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2103号原告刘贵某,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某,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某与被告刘海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贵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贵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海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某撤回对被告刘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贵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富周审 判 员  董多仓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