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田华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法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田华,曾用名郭丽娟,女,汉族,1964年10月2日生。申请人田华申请宣告黄辰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田华称,申请人田华与被申请人黄辰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黄河。黄辰生自2005年4月起离家外出,经派出所立案查找至今下��不明。据此请求法院宣告黄辰生死亡。经查:黄辰生,男,汉族,1961年10月8日生,户籍登记住址为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县街4号附4号,服务处所为开封市马道街义丰棉布店,身份证号码为××。申请人田华和黄辰生于1987年9月26日登记结婚,1988年6月9日生育一子黄河。黄辰生于2005年4月离家外出,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仍无音讯。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黄辰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间已届满,黄辰生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田华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登记簿、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明、黄河出具的情况说明、王景梅出具的情况说明、吴宪忠出具的情况说明、申玉萍出具的情况证明、曹盛出具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田华的相关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黄辰生自2005年4月出走至今已十一年,虽经亲属多方寻找及本院公告查寻,仍无音讯,申请人田华作为黄辰生的妻子,申请宣告黄辰生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辰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万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启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