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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谢军民与王忠芳用益物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军民,王忠芳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谢军民,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邹鑫,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忠芳,女,1971年3月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谢军民因与王忠芳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2015)东民初字第168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军民申请再审称:我是东城区××××西区×楼×单元×号房屋的承租人,2015年8月区政府决定征收该房屋。我的弟媳王忠芳得知后,于当年10月强行占住上述房屋,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有居住权。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定其对上述房屋有权居住使用。我现提供两份证据,证据一、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我的弟弟谢××的户籍在××区×××号楼×单元×号。证据二、住户登记表,证明谢××和王忠芳夫妇均是××区×××号楼×单元×号的住户。上述两份证据能够证明谢××、王忠芳一直居住我父亲(已故多年)所有的××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王忠芳并不在东城区××××西区×楼×单元×号房屋居住,原审判决认定王忠芳在东城区××××西区×楼×单元×号居住,并确认其有权居住使用该房是错误的,要求再审本案。王忠芳辩称:我和谢××婚后一直居住在东城区××××西区×楼×单元×号。表示认可谢军民提供的证据一,不认可证据二。并表示原审判决是正确的,不同意谢军民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再审的事由成立与否,是人民法院是否决定再审的关键。谢军民提供的证据一常住人口登记卡不能证明王忠芳在××区×××号楼×单元×号居住,提供的证据二住户登记表中没有记载该表制作的时间,也没有记载谢××、王忠芳夫妇何时在××区×××号楼×单元×号居住的情况。故上述两份证据均不能证明王忠芳一直在××区×××号楼×单元×号居住的事实。因此谢军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军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许国林审判员  孙 莉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