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民终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貊秦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胡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貊秦花,胡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民终59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负责人彭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培培,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貊秦花,女,汉族,1960年6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海宏义,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伟,男,汉族,1990年7月1日出生。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貊秦花、胡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16时许,胡伟驾驶豫B×××××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21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曹乡高速桥南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貊秦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貊秦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胡伟承担主要责任,貊秦花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貊秦花住院治疗29天,支付医疗费30962.49元,其伤残程度经鉴定属九级,支付鉴定费700元,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评估损失为1340元,支付评估费100元。事故发生前,貊秦花在兰考县华地纺织厂务工,月基本工资为2700元。豫B×××××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正处保险责任期间,“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200000元,且不计免赔。胡伟垫付医疗费26896.49元。一审法院认为,同时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胡伟承担80%的赔偿责任。貊秦花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过高,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因其在城镇务工,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所主张的护理费因其有两处骨折、出院时有“石膏托外固定制动4-6周”的医嘱,故酌定护理期限为60天(含住院期间);所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被扶养人不是本案原告,不予支持,被扶养人可另行起诉主张。经审查,貊秦花的损失为医疗费30962.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天×30元/天)870元、营养费(29天×10元/天)290元、护理费(60天×52元/天)3120元、误工费(208天×90元/天)18720元、残疾赔偿金(20年×24391.45元/年×20%)97565.80元、车损134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酌定)、交通费350元(酌定),合计161218.49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120元、误工费1872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残疾赔偿金80160元、车损1340元,合计121340元。貊秦花的下余损失医疗费20962.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营养费290元、残疾赔偿金17405.8元、交通费350元,合计39878.49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80%,即31902.79元。貊秦花的损失已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胡伟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其垫付的医疗费26896.49元,由貊秦花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貊秦花153242.79元。二、驳回貊秦花对胡伟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貊秦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8元、评估费100元、鉴定费700元由貊秦花承担503元,胡伟承担4115元。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貊秦花的医疗费未扣除非医保用药,不服金额为6194元。误工费天数过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最高按照120天计算,不服金额为7920元。貊秦花为农村户籍,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户籍标准计算,不服金额为59901.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貊秦花答辩称,其在医疗中不存在非医保用药,一审未扣除非医保用药的说法不真实。一审判决误工费认定准确,太平洋保险公司称最高按照120天计算,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虽说貊秦花是农村户口,但是常年在城镇打工,主要收入来源在城市,其损害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依法维持原判。胡伟答辩称,对一审判决没有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无误。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伟承担主要责任,貊秦花承担次要责任。由于胡伟所驾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貊秦花各项损失12134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1902.79元并无不当。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称,貊秦花的医疗费未扣除非医保用药,误工费天数过高,最高按照120天计算。因该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称,貊秦花为农村户籍,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户籍标准计算。本院认为,貊秦花虽为农村户籍,但其在城镇工作,主要生活来源在城镇,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太平洋保险公司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谷长东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杨雯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雅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