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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民终18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11号邮电广通大厦23层。组织机构代码:61203444-7.法定代表人李杰。委托代理人孙传恒,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仓山区金山建新大道西侧金山街道办事处4楼。法定代表人梁衍锋。委托代理人刘善理、朱亚辉,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厦门准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信公司”)与上诉人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准信公司请求判令:1、中庚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880,478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6,856.7元);2、中庚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反诉原告中庚公司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的《中庚·大酒店2#楼消防及通风防排烟工程施工合同》;2、准信公司向中庚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1,408,470.4元;3、确认准信公司赔偿因其逾期完工行为给中庚公司造成的损失;4、准信公司向中庚公司提供其已采购设备及材料的产品供货证明(含质量检测报告、合格证)以及已施工部分的内业资料;5、准信公司支付因诉争工程未达到合格标准给中庚公司造成的损失5,059,713元。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1月13日,准信公司、中庚公司签订《中庚大酒店2#楼消防及通风防排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准信公司承包由中庚公司发包的位于福建海峡会展中心东侧中庚·大酒店工地的中庚·大酒店2#楼消防及通风防排烟工程,建筑面积约45000平方米,工程内容为:消防系统工程【消防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消防对讲电话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消防火灾漏电报警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消防喷雾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包括有管网和无管网)、室外消防管网(含管网管道和室外消防栓、水泵接合器等)、防火卷帘门、大空间消防水炮、探火管感温自启动灭火系统、防火门释放器及其管线等】、正压送风系统、通风及防排烟系统中的风机及其控制系统。承包范围为:中庚·大酒店2#楼室内、室外、地下室消防系统以及中庚公司提供的由福建博宇设计有限公司的施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今后中庚·大酒店2#楼消防工程各方协调会消防相关内容和专项消防会审提出的消防审核意见(含防火门联动控制系统)综合等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及保修,对于工地现场已施工部分准信公司必须负责其通过消防验收。合同包干单价包含负责通过消防报审报件、消防支队、酒店运营管理中心及装修二次报件和审图工作验收的所有费用(负责协调本项目所有与消防有关的验收事宜)。施工依据为:由福建博宇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中庚·大酒店2#楼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图、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与消防施工有关的所有内容、消防系统施工图审查报告内容、消防系统施工图会审内容、消防施工报价预算书、酒店运营管理中心提出的所有有关消防的内容。施工工期:2014年3月15日前完成1、2、7、8层的隐蔽工程,使其具备装修封板条件,2014年8月30日前全部通过政府部门及酒管中心验收,单体竣工验收前15天完成所有调试。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含税造价暂定为7,042,352元。付款方式:无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按中庚公司书面确认的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给准信公司,工程竣工经中庚公司、消防及相关部门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取得消防验收证书,并通过酒店运营管理中心的验收及配合二次装修验收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结算审核后付至结算审核后总造价的95%(开具100%建安发票),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二年满时付清。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因准信公司原因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由准信公司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若延期则由准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工后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中庚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另选施工班组进行施工,准信公司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中庚公司的一切损失。违约责任:中庚公司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相应顺延工期;准信公司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延误一天按日20,000元向中庚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中庚公司造成的损失;延误工期超过10天,中庚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准信公司须按合同总价的20%赔偿中庚公司违约金,并要求准信公司赔偿由此给中庚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准信公司应拆除整改至合格标准,费用由准信公司自行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中庚公司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准信公司开始进场施工。2014年4月10日,准信公司当月完成工程量296,256元,按70%支付应付款207,379元,中庚公司实际支付款项207,400元;2014年5月30日,准信公司当月完成工程量555,156元,按70%支付应付款388,609元,中庚公司实际支付款项388,600元;2014年7月17日,准信公司当月完成工程量324,233元,按70%支付应付款226,963元,中庚公司实际支付款项226,963元;2014年9月11日,准信公司当月完成工程量421,604元,按70%支付应付款295,100元,中庚公司实际支付款项295,100元;2014年10月9日,准信公司当月完成工程量283,537元,按70%支付应付款198,476元,中庚公司实际支付款项198,400元;2014年12月15日,准信公司当月完成工程量726,079元,按70%支付应付款508,255元,中庚公司实际支付款项508,200元;2015年3月18日,准信公司当月完成工程量55,857元,按70%支付应付款39,100元,中庚公司实际支付款项39,100元;2014年4月2日,准信公司当月完成工程量271,618元,按70%支付应付款190,132元,中庚公司实际支付款项190,100元;合计完成工程量2,934,341元,中庚公司按70%应付款2,054,014元,中庚公司实际支付款项2,053,863元,尚欠准信公司应付的工程款151元及待消防验收通过后应付的25%的工程款733,585.25元和5%的工程保修金146,717.05元(合计为880,302.3元)。另查,该工程未经过消防验收。由于准信公司未按时完工又擅自终止履行合同,中庚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向准信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准信公司就擅自停工行为及后期工程进度安排提供书面说明与计划安排,并令其进场施工。中庚公司又于2015年4月8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向准信公司发出《关于解除﹤中庚·大酒店2#楼消防及通风防排烟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函》,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庚公司于2015年5月4日与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下称“钟星公司”)签订《中庚·大酒店2#楼消防及通风防排烟整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中庚·大酒店2#楼消防及通风防排烟工程”重新发包给钟星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消防系统工程【消防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消防对讲电话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消防火灾漏电报警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消防喷雾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包括有管网和无管网)、室外消防管网(含管网管道和室外消防栓、水泵接合器等)、防火卷帘门、大空间消防水炮、探火管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等】、正压送风系统、通风及防排烟系统中的风机及其控制系统。承包范围为:中庚·大酒店2#楼室内、室外、地下室消防系统以及中庚公司提供的由福建博宇设计有限公司的施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今后中庚·大酒店2#楼消防工程各方协调会消防相关内容和专项消防会审提出的消防审核意见(含防火门联动控制系统)等所提出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及保修,对于工地现场准信公司已施工部分钟星公司必须负责配合中庚公司进行已施工量确认、排查、不合格部分工程量整改、调试、通过消防验收、保修。综合包干单价已包含负责通过消防报审报件、消防支队、酒店运营管理中心、中庚公司委托的第三方认证(不应与消防验收规范相抵触)及装修二次报件和审图工作验收的所有费用(负责协调本项目所有与消防有关的验收事宜)。施工依据为:由福建博宇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中庚·大酒店2#楼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图、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与消防施工有关的所有内容、消防系统施工图审查报告内容、消防系统施工图会审内容、消防施工报价预算书、酒店运营管理中心及中庚公司委托的第三方认证提出的所有书面有关消防的内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及整改施工。工程含税造价暂定为9,586,000元,其中现场未施工范围工程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暂定总价为8,386,000元,准信公司已施工部分工程量的整改、验收及维保费用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固定包干总价为1,2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准信公司、中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包干单价包含负责通过消防报审报件、消防支队、酒店运营管理中心及装修二次报件和审图工作验收的所有费用(负责协调本项目所有与消防有关的验收事宜)。现准信公司未按约报审消防且违约擅自停工,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现中庚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对准信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准信公司中途退场又由第三方介入施工,没有保持准信公司施工的工程原状,故对于中庚公司该申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中庚公司出具给准信公司的经双方确认证据《建设工程进度款审核意见通知书》可以证明中庚公司应付给准信公司的款项为2,054,014元,准信公司确认中庚公司已付给准信公司2,053,863元,中庚公司每期均能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但因中庚公司支付工程款采取抹零的方式,所以累计存在151元的差额,故无需支付利息,中庚公司应将差额151元支付给准信公司。由于准信公司违约擅自停工,现中庚公司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原、中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准信公司应于2014年3月15日前完成1、2、7、8层的隐蔽工程,以具备装修封板条件,2014年8月30日前全部通过政府部门及酒管中心验收,单体竣工验收前15天完成所有调试,而且准信公司必须对其已施工部分负责通过消防验收,但准信公司违约,其施工的工程至今未过消防验收且擅自停工,造成中庚公司不得不另行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故准信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同约定,延误工期超过10天,中庚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准信公司须按合同总价的20%赔偿中庚公司违约金,并要求准信公司赔偿由此给中庚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准信公司主张20%的违约金明显偏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庚公司要求判令准信公司向中庚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一审法院适当调整为5%,即准信公司应赔偿中庚公司本工程含税造价7042352元×5%=352117.6元。中庚公司反诉请求判令确认准信公司赔偿因其逾期完工行为给中庚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于损失尚未发生,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庚公司反诉请求判令准信公司向中庚公司提供其已采购设备及材料的产品供货证明(含质量检测报告、合格证)以及已施工部分的内业资料,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庚公司反诉请求判令准信公司支付因诉争工程未达到合格标准给中庚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于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亦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厦门准信机电工程与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的《中庚·大酒店2#楼消防及通风防排烟工程施工合同》;二、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准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51元的工程款;三、厦门准信机电工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人民币352117.6元;四、厦门准信机电工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其已采购设备及材料的产品供货证明(含质量检测报告、合格证)以及已施工部分的内业资料;五、驳回厦门准信机电工程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六、驳回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4,054元,由准信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8,538.64元,由准信公司负担26984.64元,由中庚公司负担1554元。上诉人准信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漏判被上诉人应支付的880453.3元工程款。一审判决认定中庚公司尚欠准信公司应付的工程款151元及待消防验收通过后应付的25%的工程款733585.25元和5%的工程保修金146717.05元(合计为880302.3元),但一审仅对151元作出处理,未对880302.3元作出处理,故漏判了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的30%部分的工程款880302.3元。二、一审认定上诉人违约擅自停工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属于错误认定。停止施工是根据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不得施工”的行政命令作出的,并非擅自停工,上诉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无须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上诉人准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于2014年12月收到中庚公司转发的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榕公消审字2014第0556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该意见书对中庚·大酒店2#楼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核意见为:“该工程消防设计应当重新按照程序报支队审核。该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不得施工。”上诉人为此要求中庚公司尽快提供消防施工依据,确保依法依规进行施工。但中庚公司却于2015年1月21日发出《关于延误工期及索赔事宜的工作联系单》,认为上诉人准信公司“未按期完工及影响工程进度均属单方违约,将根据合同进行处罚,准信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中庚公司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已经违约的情况下,强令上诉人违法施工,其行为严重违法。综上,准信公司停止施工是根据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不得施工”的行政命令作出的,并非擅自停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无须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352117.6元。三、一审混淆“消防报审”的概念,将消防设计报审的责任归结为上诉人是错误的。实际上,截止2015年7月24日,中庚大酒店2号楼尚未取得全部施工许可证,且原有施工许可证因部分面积扩建而作废,属于违章建筑。首先,根据消防法规定消防设计报审的主体是建设单位中庚公司,并非准信公司。其次,案涉《施工合同》第2.2条《施工依据》,可证明中庚公司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给准信公司作为施工依据。消防设计审核在先,经施工后,才有消防验收审核。但一审混淆合同概念,将消防设计报审的责任推卸给上诉人,加重了上诉人准信公司的责任。经查询,福州市消防支队于2015年6月12日答复中庚大酒店内装修工程尚未经消防支队审核合格,经处罚后,中庚公司作为消防设计报审主体正在依法进行申报工作。经进一步查询,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7月24日答复中庚大酒店2号楼内擅自扩建部分在2014年3月10日受到行政处罚后,至今施工许可证尚未办理。上诉人准信公司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庚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880478元,并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还清欠款之日;2.驳回中庚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3.中庚公司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中庚公司辩称:一、准信公司要求答辩人支付欠款880453.3元,该诉求与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不符,一审判决不予支持,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一审法院已查明应付25%的工程款733585.25元待消防验收通过后支付,5%的工程款待工程保修期二年满时付清,但因准信公司中途退场,工程未完成,更未经过消防验收,故答辩人支付25%的工程款,余款5%的工程保修金,付款条件无法成就,故一审并未漏判。二、准信公司主张停止施工是根据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不得施工”的行政命令作出的,并非擅自停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无须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报审报件系上诉人准信公司的合同义务,准信公司应当依约报审报件后施工,未能取得消防部分通过亦属于应由准信公司承担的责任,准信公司以消防报审未通过为由企图免除其延误工期、施工不合格之责任,不能成立。三、一审判决准信公司负责涉案工程消防报审,符合合同约定,合法合约,应予维持。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包干单价包含负责通过消防报审报件、消防支队、酒店运营管理中心及装修二次报件和审图工作验收的所有费用。该条款已明确约定上诉人厦门准信承担涉案工程消防报审义务,一审法院业已确认上述事实。上诉人准信公司未按约报审消防且违约擅自停工,系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中庚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认为上诉人主张的20%违约金明显偏高,故裁量调整为5%,既不符合《中庚大酒店2#楼消防及通风防排烟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及法律规定。首先,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总价款的20%,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其次,一审判决总价款5%的违约金,尚不足以补偿其中任何一家施工企业向上诉人提起的赔偿要求。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工程联系单(其他公司),可以证明由于准信公司的逾期完工,导致包括福州中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诸多施工企业已经向上诉人提出顺延工期申请并索要窝工损失赔偿。因准信公司逾期完工,导致福州中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均需延期施工,而最终必将导致上诉人酒店延期开业,而作为上诉人巨额投资的酒店,整体工程施工的延期,必将导致被上诉人巨额的损失。第三,一审法院未能以上诉人损失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判决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未以上诉人直接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为依据,亦没有考虑准信公司严重违约过错程度,将违约金进行调整,有违合同约定、有失公平合理。二、上诉人在反诉中请求判令确认准信公司赔偿因其逾期完工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而一审法院却以损失尚未发生为由未予支持,该判决与事实不符,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合同已明确约定“乙方应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并验收交付甲方使用,若乙方原因造成影响工程验收交付使用,乙方每延误一天向上诉人支付2万元人民币违约金并赔偿上诉人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因准信公司的逾期施工,致使酒店其它专业施工单位所承包的工程进度受影响并向上诉人提出索赔,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被上诉人逾期完工,还直接影响到中庚·大酒店后续的开业、营业安排,这些损失已经发生并在不断扩大。故准信公司应当赔偿上诉人损失。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反诉请求中第五项内容“被上诉人支付因诉争工程未到达标准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5059713元”同样不予认可,认为依据不足,但上诉人在反诉证据《整改合同》、以及《关于反诉请求赔偿损害赔偿说明》这两份材料中已详情举证、说明,故而一审判决无理无据。被上诉人准信公司在施工中多次未能达到质量要求,而后更是擅自停工,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进行整改,并致函催告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准信公司仍未能按时进场施工,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上诉人只能委托第三方进场,对准信公司的施工部分进行整改并对工程其余部分进行施工,故准信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整改合同》等证据材料完全足以认定因被上诉人施工未达到质量要求以及擅自停工给上诉人造成损失,故而一审法院的认定有误。上诉人中庚公司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六项,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准信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1408470.4元,准信公司赔偿因其逾期完工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准信公司支付因诉争工程未达到合格标准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5059713元;2.准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准信公司辩称:准信公司没有违约,不应当支付违约金。逾期完工是中庚公司的原因造成,不应当由准信公司承担责任。准信公司的施工行为没有给中庚公司造成损失。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均已随一审案卷移送至本院。上诉人准信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福州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拟证明中庚公司系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报审主体单位,2011年8月10日中庚大酒店2号楼建设工程的建筑主体消防设计审核合格,但2014年10月16日福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认定中庚大酒店2号楼建设工程变更消防设计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不得施工,2015年7月19日同意中庚大酒店2号楼建设工程变更消防设计并允许施工。经质证和审查,该证明资料系由福州市公安局出具,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之依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于一审关于“准信公司未按时完工又擅自终止履行合同”的认定不予认可外,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另审理查明,福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福州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2015)第21号],对申请人关于福州海峡会展中心东侧中庚大酒店2#楼消防信息共计九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如下:一、中庚大酒店2#楼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报审主体均为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二、中庚大酒店2#楼建设工程的建筑主体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时间为2011年8月10日。三、中庚大酒店2#楼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合格时间为2015年10月23日。四、中庚大酒店2#楼建设工程的二次装修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五、中庚大酒店2#楼建设工程的二次装修消防验收合格时间为2015年10月23日。六、中庚大酒店2#楼的福州中庚聚龙酒店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时间为2015年10月23日。七、中庚大酒店2#楼内装修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行政处罚文号和内容(即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4年10月13日分别作出“榕公(消)行罚决字(2014)0077号、0078号”两份《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福建中庚置业公司建设的、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浦下洲路23号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福州中庚聚龙酒店内装修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违反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为由,决定给予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福州中庚聚龙酒店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八、我局消防支队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榕公消审字2014第0556号意见书指出中庚大酒店2#楼建设工程变更消防设计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不得施工。2015年7月19日同意中庚大酒店2#楼建设工程变更消防设计,即允许施工。九……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关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以及第十二条关于“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的规定,案涉中庚大酒店消防设计的法定报审主体为建设单位中庚公司,因中庚大酒店2#楼建设工程变更消防设计在2015年10月前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故依法不得施工,对此福州市公安局作出的《福州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以及“榕公(消)行罚决字(2014)0077号、0078号”两份《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予以明确。中庚公司以合同约定的消防报审报件主体应为准信公司为由主张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责任主体在于准信公司,但根据案涉施工合同2.1条关于“承包范围为:中庚·大酒店2#楼室内、室外、地下室消防系统以及中庚公司提供的由福建博宇设计有限公司的施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今后中庚·大酒店2#楼消防工程各方协调会消防相关内容和专项消防会审提出的消防审核意见(含防火门联动控制系统)综合等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及保修,对于工地现场已施工部分准信公司必须负责其通过消防验收。合同包干单价包含负责通过消防报审报件、消防支队、酒店运营管理中心及装修二次报件和审图工作验收的所有费用(负责协调本项目所有与消防有关的验收事宜)。”及2.2条关于“施工依据为:由福建博宇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中庚·大酒店2#楼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图、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与消防施工有关的所有内容……”约定,准信公司“消防报审报件”应为合同第2.1条所约定的“对于工地现场已施工部分准信公司必须负责其通过消防验收”的消防验收之报审,并非指消防设计报审。且准信公司施工依据系中庚公司所提供的福建博宇设计有限公司的施工图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等资料,即准信公司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进行施工,故消防设计事项的变更并非准信公司合同义务。因此,消防设计变更未经审核的责任应由法定报审主体建设单位中庚公司承担。因准信公司对于消防设计变更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不负有责任,在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责令案涉工程应停止施工的情况下,准信公司停止施工具有合理抗辩事由,依法不构成违约。中庚公司主张准信公司擅自停工构成违约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关于准信公司构成违约的相关认定错误,应予纠正。中庚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发函解除合同,并将案涉消防工程另行发包给案外人钟星公司继续施工,在准信公司未构成违约,并且案涉消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变更已于2015年8月28日审核合格,并于2015年10月23日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中庚公司应当在消防验收合格后将准信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余款880302.3元全部支付给准信公司,逾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逾期利息。由于准信公司停工系因中庚公司的消防设计变更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所致,故中庚公司以准信公司擅自停工构成违约为由提起的要求损害赔偿的反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其反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判决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第三、五、六项;三、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880302.3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驳回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反诉请求。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2592.64元,由上诉人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05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538.64元,均由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光卓代理审判员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魏 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卓垚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