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26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43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被告许某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一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