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先桃与赵永林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桃,赵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147号申请人陈先桃,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赵永林,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先桃申请执行赵永林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赵永林偿还申请人陈先桃借款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49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赵永林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陈先桃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赵永林出现并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刘友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