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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范海容与成都净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海容,成都净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范海容,女,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成都净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1栋10层1、2、3号。法定代表人朱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范海容执行成都净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2890元,另本案执行费50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房产等信息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净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奥迪牌小汽车,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查询到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银行存款¥117265.69元,已被本院扣划,并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分配方案支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场所,且其法定代表人朱蕾目前也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91民初8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广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