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叶小平与黄丹、成华区兄弟汽车咨询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平,黄丹,成华区兄弟汽车咨询服务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641号原告叶小平,男,汉族,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叶俊、杜勇,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丹,女,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成华区兄弟汽车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小平与被告黄丹、被告成华区兄弟汽车咨询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叶小平以被告黄丹居住在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互助村2组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叶小平与被告黄丹、被告成华区兄弟汽车咨询服务部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成华区兄弟汽车咨询服务部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被告成华区兄弟汽车咨询服务部的住所地在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号附*号,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