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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袁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1899号原告:袁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判员  杨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