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3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钱进与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斌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进,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斌,刘琴,安徽生强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财保52号申请人:钱进,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被申请人:高斌,汉族,住安徽省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申请人:刘琴,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安徽生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申请人钱进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斌、刘琴、安徽生强钢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钱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斌、刘琴、安徽生强钢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中舟代理审判员  朱满贵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重要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