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4刑初82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5年12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公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伟、王新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日18时28分许,被告人李某持B2D驾驶证驾驶鲁G×××××牌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凤凰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凰街沟西村路口时,将由南向北步行通过该路口的被害人张某撞倒,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张某受伤,车辆受损。被害人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在事故现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向坊子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投案,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驾驶车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再查明,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李某已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的亲属书面谅解了被告人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收到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证人陈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乙醇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审 判 长 都正伟代理审判员 陈 辛人民陪审员 滕晓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辛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