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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蒙水珍与何光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水珍,何光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4民初555号原告蒙水珍。被告何光德。原告蒙水珍诉被告何光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倚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6年4月22日,原告蒙水珍以已与被告何光德庭外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水珍的撤诉申请是基于自愿而提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水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蒙水珍负担。审判员  梁倚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