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于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281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查忠含,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