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朱荣琴与张雪屏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荣琴,张雪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财保24号申请人朱荣琴,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北环西路。委托代理人伍琳璐,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萍,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雪屏,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人朱荣琴称,201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张雪屏因资金困难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80万元,约定月利率2.5%,半年付息。但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截止至2016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已十个月未支付利息,累计拖欠利息人民币16万元,并经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雪屏名下价值人民币9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程翔、季彩霞共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单元(榕房权证FZ字第*-号、榕房权证FZ字第**号,建筑面积169.65平方米)作为诉前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荣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雪屏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冻结担保人程翔、季彩霞共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五单元(榕房权证FZ字第16-号、榕房权证FZ字第16-号,建筑面积169.65平方米)。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荣琴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翁云莺审 判 员 肖济宁代理审判员 叶家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