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执恢恢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阎宝修、闫高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阎宝修,闫高和,闫善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恢恢25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法定代表人唐慧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阎宝修,农民。被执行人闫高和,农民。被执行人闫善和,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1)坊清商初字第59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阎宝修、闫高和、闫善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阎宝修、闫高和、闫善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高和在潍坊农商银行长宁支行帐户90701xx04143019存款1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锋远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