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联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国强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联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国强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联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徐勇,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国强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349053.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青岛国强五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6939元扣划至法院,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树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