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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梁国顺与杨永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顺,杨永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梁国顺。被执行人杨永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龙飞审 判 员  黄雄剑审 判 员  赵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蒲春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