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亘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亘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伊莉丝家纺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泽锵绣花有限公司,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霍建平,郭接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464号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1号金海广场商铺第一层P1-P4单元和第二层P7单元,注册号:(分)440602000196605。负责人邱文锐。委托代理人彭明兵,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吴枫,该行职员。被告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城工业园,注册号:440682400004990。法定代表人李永杨。被告佛山市亘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工业园内,注册号:440682000080940。法定代表人李永杨。被告佛山市南海伊莉丝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工业园,注册号:440682000097813。法定代表人江泽伟。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泽锵绣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城东工业区A3地块西约段一区厂房,注册号:440682000269071。法定代表人丘丽鲜。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太和北路12号B1区5幢702办公楼之一,注册号:441200000051402。法定代表人莫细文。被告霍建平,男,汉族。被告郭接宁,男,汉族。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晓武,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涂文婷,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致公司)、佛山市亘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发公司)、佛山市南海伊莉丝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莉丝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泽锵绣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锵公司)、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翔公司)、霍建平、郭接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明兵、吴枫,各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涂文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4日,被告浩致公司与原告签订三份《借款合同》(编号:南粤佛山Y5借字20141224第2、3、4号,约定被告浩致公司共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每笔金额均为500万元),年利率8.512%,借款期限12个月,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4日。合同另约定,被告浩致公司未按期归还到期本金的(含提前到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浩致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项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2014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亘发公司,伊莉丝公司,泽锵公司,傲翔公司,霍建平、郭接宁签订五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南粤佛山Y5最高保字20141223第2-1、2-2、2-3、2-4、2-5号),约定上述被告为被告浩致公司在2014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23日间在原告处发生的最高本金余额200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2013年12月16日,被告傲翔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3年南粤FS-Y5最高抵字第0026号),约定被告傲翔公司提供其名下67处房产(详见附件)为被告浩致公司的债务作抵押。抵押已办理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浩致公司发放了1500万元贷款。之后,被告浩致公司自2015年5月21日起未按时支付利息,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目前,被告浩致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还(暂计至2015年9月20日利息为327889.32元)。被告浩致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浩致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327889.32元(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原告起诉前一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2%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2%再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暂计至2015年9月20日利息为327889.32元)。2.其他六位被告对被告浩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傲翔公司提供抵押的67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各被告共同答辩称:答辩人确认借款事实。答辩人已向原告清偿至2015年6月20日的利息。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罚息计算,已具有惩罚性,其再要求计收复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对罚息计收复利不予支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本合同利率按月调整,利率调整日为提款日在调整次月的对应日,该月没有提款日对应日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调整后的合同利率自调整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进行调整时,按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52%确定。案涉借款发放日为2014年12月24日。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担保主债权最高本金敞口限额为100365200元。抵押担保的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该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另包括本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463号案的债权,该案主债权的本金余额为1000万元。截止2015年9月20日,被告浩致公司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325151.02元,复利2738.3元。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15年11月5日送达被告浩致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借款、保证和抵押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浩致公司作为借款人,未按期向原告归还借款利息,构成违约。原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浩致公司清偿所有欠款本息,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属于形成权,通知送达被告浩致公司时生效。原告在起诉前未向被告浩致公司发借款提前到期通知,则提起本案诉讼视为通知,借款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浩致公司,即2015年11月5日提前到期。之后,借款形成逾期,被告浩致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浩致公司自起诉前一日即2015年10月12日即按罚息利率向其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复利,合同约定了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被告浩致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复利。因各被告对借款期限内的复利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借款逾期后的复利,因该期间已计收了罚息,损失已获得弥补,而复利和罚息均具有惩罚性质,属于违约金的范畴,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此期间的复利,构成双重处罚,且已超出了其损失范围,被告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主张的该期间的复利不予支持。截止2015年9月20日,被告浩致公司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325151.02元,复利2738.3元。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4日,新产生利息15358.33元(1500万元×7.3720%÷360天×5天)、复利332.92元(325151.02元×7.3720%÷360天×5天);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11月5日,产生利息122360元(1500万元×6.992%÷360天×42天)、复利2777.65元(340509.35元×6.992%÷360天×42天)。因此,截止2015年11月5日,被告浩致公司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462869.35元,复利5848.87元。被告亘发公司、伊莉丝公司、泽锵公司、傲翔公司、霍建平、郭接宁作为保证人,对被告浩致公司向原告的借款在最高本金余额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债务处于合同约定的限额范围之内,上述被告应就被告浩致公司的本案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傲翔公司将其名下的67处房产抵押给原告,以担保本案借款以及(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463号案借款的履行,并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取得抵押权。被告浩致公司未按约还款,且上述两案的债务本金之和处于合同约定的限额范围之内,原告就本案全部债权可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11月5日的利息为468718.22元;之后的利息,以当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2%后再上浮50%,作为当月25日至次月24日借款所适用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每月调整一次)。二、被告佛山市亘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伊莉丝家纺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泽锵绣花有限公司、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霍建平、郭接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67处房产(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137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767元,由七位被告共同负担118600元,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1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明敏人民陪审员 刘敏华人民陪审员 叶东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健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