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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费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建新与沈敏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费277号原告赵建新与被告沈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敏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费2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