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村第七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7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肖某某,组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村第七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全部案件款执行到位并已给付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渭城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