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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刘博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刘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5行审55号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程强,男,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第八国土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胡泊,男,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第八国土所副所长。被申请人刘博,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3条、第44条、第7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2日依法对被申请人刘博作出市国土发[2015]8-23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11月18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刘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5]8-23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由临潼区人民政府或申请人组织实施拆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刘博负担。审 判 长  吕丰成人民陪审员  宋升团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