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淳安县家友贸易有限公司与林红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家友贸易有限公司,林红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279号原告:淳安县家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曙光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郑家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书,淳安县千岛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红遍。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家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红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县家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淳安县家友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家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淳安县家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玉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财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