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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方秋兰与颜祜芬、陈忠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秋兰,颜祜芬,陈忠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5号原告:方秋兰。委托代理人:陈冰、冯李国,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祜芬。被告:陈忠登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秋兰与被告颜祜芬、陈忠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规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02.50元,由原告方秋兰负担。审 判 长  叶开飞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