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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振华与被执行人陈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振华,陈玉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朱振华,男,1983年3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玉星,男,1981年12月13日生,回族。本院在执行(2015)浦江民初字第1548号朱振华与陈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振华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玉星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浦江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惠震亚审 判 员  戴大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