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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吴洪峰诉上海耀皮建筑玻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1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洪峰,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卢湾区XX路XX弄XX号。委托代理人包乃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耀皮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柴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晓未,上海耀皮建筑玻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世弟,上海耀皮建筑玻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吴洪峰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洪峰以及委托代理人包乃义,被上诉人上海耀皮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韩晓未、杨世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吴洪峰于1997年至上海耀皮建筑玻璃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吴洪峰的岗位为锅炉师。上海耀皮建筑玻璃有限公司因已拆除所有工业锅炉设备,导致吴洪峰的工作岗位不存在,上海耀皮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3月30日两次与吴洪峰协商变更岗位,但协商不成。2015年3月30日,上海耀皮建筑玻璃有限公司向吴洪峰出具通知书,通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4月30日正式解除。2015年5月19日,吴洪峰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上海耀皮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对吴洪峰的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吴洪峰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吴洪峰请求判决其与上海耀皮建筑玻璃有限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上海耀皮建筑玻璃有限公司则不接受吴洪峰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吴洪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在本院二审中,上诉人吴洪峰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其从事的锅炉师岗位有三个工作内容,锅炉设备被拆除后只导致锅炉工作消失,其他两个工作内容仍然存在。被上诉人上海耀皮建筑玻璃有限公司将其开除违法。被上诉人上海耀皮建筑玻璃有限公司则不接受上诉人吴洪峰的上诉主张。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本院另查明,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吴洪峰陈述,锅炉设备确实拆除,其工作岗位虽是锅炉师,但其还要给铲车加油和水处理。锅炉师岗位是不存在了,但是另外两个岗位还是存在的。……铲车加油和水处理这个岗位确实没有专职,是专门由锅炉师兼职,但其不认为是兼职。被上诉人上海耀皮建筑玻璃有限公司陈述,吴洪峰的岗位仅仅是锅炉师,铲车加油和水处理不是其主要工作。吴洪峰在担任锅炉师时确实有铲车加油和水处理兼职,其他员工也在兼职铲车加油和水处理,但现这两个岗位已经由原锅炉岗位的班组长从事。上述事实,有二审审理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上海耀皮建筑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吴洪峰实施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首先,吴洪峰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系锅炉师且其亦确实从事锅炉师工作。其次,因该公司的所有工业锅炉设备拆除,致吴洪峰所从事的锅炉师岗位不复存在。第三,该公司先后两次与吴洪峰协商变更岗位,但未能达成一致。上述事实已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之情形。第四,虽然吴洪峰认为锅炉设备确实拆除,其工作岗位虽是锅炉师,但其还要给铲车加油和水处理。锅炉师岗位是不存在了,但是另外两个岗位还是存在的,但同时吴洪峰亦承认铲车加油和水处理这个岗位确实没有专职,是专门由锅炉师兼职。在此情形下,该公司与吴洪峰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并无不当。在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吴洪峰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院无法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可以维持。上诉人吴洪峰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吴洪峰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鸿代理审判员 顾 颖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