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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魏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魏俊华,王金瑞,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住所地:青县清州镇乾宁街北头。组织机构代码:75402426-0。负责人:郑建广,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俊华,女,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瑞,男,199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上伍乡周官屯村。组织机构代码:58361639-1。法定代表人:周恩金,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俊华、王金瑞、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刘晓莉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