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3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俊鹏与陈尚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鹏,陈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3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俊鹏,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王福生,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尚林,男,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莆民终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尚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陈尚林未履行。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终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黄志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学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