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四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世进株式会社与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进株式会社,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四初字第00063号原告:世进株式会社(SEJINC&S),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法定代表人:李锡禹,社长。委托代理人:朱凤海,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明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琳,系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世进株式会社与被告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徽服装进出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世进株式会社委托代理人朱凤海,安徽服装进出口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世进株式会社诉称:2014年7月,其与安徽服装进出口公司约定购买该公司的服装,随后,其向该公司支付了33600美元货款,但安徽服装进出口至今未给其货物,致使其丧失了购买服装的目的,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请求安徽服装进出口公司返还原告货款33600美元(人民币212385.6元)及利息(以33600美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安徽服装进出口公司辩称:双方之间属于代理出口买卖合同关系,其与安徽祥义服饰有限公司有出口代理协议,世进株式会社对此予以认可的,涉案预付款是其按照委托将代付款转交给世进株式会社,且其与世进株式会社已签订了仲裁协议,应采取仲裁方式解决。请求驳回世进株式会社诉请。经审理查明:安徽服装进出口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10日,经营范围为进出口业务、项目投资等。安徽祥义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20日,经营范围为服装、鞋、服饰、地毯等。2014年7月9日安徽服装进出口公司(乙方)与安徽祥义服饰有限公司(甲方)通过签订《出口代理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14ZOBE125001合同项目下的货物,双方就代理费用、风险责任等达成一致意见。同日,安徽服装进出口公司工作人员孙俊通过邮箱(massj@ahgiec.com)将其公司已签名的《售货合同》(编号为14ZOBE125001)范本发送给安徽祥义服饰有限公司邮箱(liilmin@163.com),2014年7月23日,安徽祥义服饰有限公司将世进株式会社已签章的上述《售货合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安徽服装进出口公司孙俊,约定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014年7月17日世进株式会社向安徽服装进出口公司汇款33600美元,2014年7月24日安徽服装进出口公司向安徽祥义服饰有限公司转账207645.28元人民币,称系33600美元折合成的等额人民币。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2015)皖合元公证字第11458号公证书、(2015)皖蒙公证字第5469号公证书、发票、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公证书中公证的来往电子邮件可证明,安徽服装进出口公司通过安徽祥义服饰有限公司与世进株式会社签订了《售货合同》,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涉外经济贸易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提交仲裁,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世进株式会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86元退还原告世进株式会社。如不服本裁定,世进株式会社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晨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人民陪审员 王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