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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4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利与张乾、谭子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乾,张利,谭子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乾,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利,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谭子潇,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乾与被上诉人张利、原审被告谭子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乾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增军审 判 员  贾建新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明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