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冼荣昌与梁伟甫,陈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荣昌,梁伟甫,陈彩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冼荣昌,男,汉族,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37。诉讼代理人黄世刚,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甫,男,汉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2035。被告陈彩芬,女,汉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2027。原告冼荣昌诉被告梁伟甫、陈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无法向被告陈彩芬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适用公告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初,被告梁伟甫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14年1月6日原告通过关少娥银行卡分别转账400万和100万给被告梁伟甫的银行账户。2014年年底,被告用货物抵偿了300万元,余下200万元未清偿,被告梁伟甫为了维持生产请求原告再借款200万元并提供担保。2014年12月6日,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梁伟甫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13个月,月利率2%,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利息,被告梁伟甫以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熹涌村委会熹涌大道东5号、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熹涌村委会南环一路3号两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约定了担保范围。同日,原告委托冼少娴向被告梁伟甫转账200万元。2014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梁伟甫就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7月后,被告梁伟甫未付息,经原告催告后无果。被告陈彩芬是被告梁伟甫的配偶,应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梁伟甫返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56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7月6日暂计至2016年1月6日,计至借款清偿之日);2.被告梁伟甫支付原告追收债务发生的律师费114000元;3.被告陈彩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梁伟甫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熹涌村委会熹涌大道东5号、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熹涌村委会南环一路3号两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原告委托案外人关少娥分两次向被告梁伟甫银行转账400万元和100万元,共计500万元。2014年12月6日,原告(贷款人、抵押权人)与被告梁伟甫(借款人、抵押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梁伟甫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包含原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即自2014年12月6日至2016年1月6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利息;未按期支付利息的,原告有权要求提前偿还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未还本金部分应自借款逾期日起按日利率4‰支付罚息;被告梁伟甫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熹涌村委会熹涌大道东5号(《房地产权证》证号为粤房地证字C0450428号)、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熹涌村委会南环一路3号《房地产权证》证号为粤房地证字C0540532号)为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上述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委托案外人冼少娴向被告梁伟甫通过银行转账200万元。2014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梁伟甫就上述两处抵押房产在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取得了相应的他项权利证书(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38704-2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38704-1号)另查明,被告陈彩芬为被告梁伟甫的配偶,两人于1988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8日,被告陈彩芬以抵押人梁伟甫配偶的身份向原告出具《同意抵押声明书》,载明其作为被告梁伟甫(抵押人)的配偶,同意将上述两处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担保。被告陈彩芬在该声明书上进行签名。再查明,为实现本案债权,原告委托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代理服务范围包括一、二审和执行,约定的律师费为114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梁伟甫就其先前未向原告清偿200万元与原告借款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原告依合同约定再向被告梁伟甫交付借款200万元,总共原告向被告梁伟甫出借款项400万元。上述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双方要依约履行。需要指出的是,该合同包含借款与抵押两种协议。一、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梁伟甫从2015年7月起未再支付利息,也未按约定偿还本金,被告梁伟甫未作抗辩,故原告主张成立。被告梁伟甫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其偿还本金400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关于律师费。《抵押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律师费由被告负担,且原告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证实其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及具体律师费的标准。原告主张律师费114000元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支持。二、担保责任被告名下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熹涌村委会熹涌大道东5号、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熹涌村委会南环一路3号已经登记抵押给原告,并于2014年12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从该日起即取得抵押权,在被告梁伟甫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原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债务发生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彩芬亦就本案借款出具《同意抵押声明书》,说明被告梁伟甫的借款行为被告二知情且同意,被告二亦未举证证实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应当作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二对被告梁伟甫的本案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梁伟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冼荣昌偿还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7月6日计至借款清偿之日);被告梁伟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冼荣昌支付律师费114000元;被告陈彩芬对被告梁伟甫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梁伟甫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熹涌村委会熹涌大道东5号以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熹涌村委会南环一路3号的两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441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伟甫、陈彩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正钊审 判 员 羊 挺人民陪审员 李文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