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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民初469号原告崔某某,女。被告陈某,男。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7日,原告生一男孩取名陈某某。婚初感情尚可,自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因性格原因以及道德观、生活观、婚姻观不同而无法继续一起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孩子陈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每月支付抚养费。被告陈某辩称,其与原告所生孩子属于早产儿,医学上诊断为心肺发育不全、肺动脉高压等病症。孩子出生后,长期多次住院治疗,产生了巨额的费用,这些费用是通过向亲戚和朋友借款而来,目前孩子还需要进一步治疗,更需要父、母亲的精心养育和呵护,因此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相识,同年5月确立了恋爱关系,2012年2月14日,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七月初七(2012年8月23日)举办了结婚仪式。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4年6月7日,双方生育儿子陈某某。2016年春节期间,因被告与同学聚会,原、被告发生矛盾,此后原告便在外租房居住。现原告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未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于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准予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的标准,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作出判断。本案中,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缺乏信任和沟通、不注意生活细节引起的。为此,本院认为应为双方提供慎重考虑的时间以及一个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机会。希望双方珍惜这个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只要双方能够珍惜昔日感情、相互体谅,和好是有可能的。且被告当庭向原告道歉,希望能够得到原告的原谅,其和好愿望强烈、态度诚恳。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