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郭蓓蓓、陈传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郭蓓蓓,陈传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21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代表人:付小红。委托代理人:孙继伟。被告:郭蓓蓓。被告:陈传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诉被告郭蓓蓓、陈传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的诉请:1、被告郭蓓蓓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261223.34元,并支付利息72276.86元、罚息545.36元、复利1737.22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止),合计尚欠本息2335782.78元,此后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计付;2、原告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杭州市朗郡庭园君澜阁X幢X单元XXX室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郭蓓蓓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4、被告陈传钩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原告申请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继伟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被告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1、借款人:郭蓓蓓。2、贷款本金:人民币2440000元。3、借款期限:2010年1月7日至2040年1月6日。4、借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5.94%。借款期间遇中华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调整的,自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作相应浮动。5、约定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7日还款。6、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借款期限内产生的复利按借款利率计算,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借款人连续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7、抵押担保情况:两被告以其共有的杭州市朗郡庭园君澜阁X幢X单元XXX室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4年5月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实际还款情况:被告郭蓓蓓按约还款至2015年8月7日,自2015年9月7日起未再按约还款。截止至2016年3月16日,被告郭蓓蓓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261223.34元、利息72276.86元、罚息545.36元、复利1737.22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郭蓓蓓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被告郭蓓蓓理应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现被告郭蓓蓓未按约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蓓蓓、陈传钩以其名下位于杭州市朗郡庭园君澜阁X幢X单元XXX室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原告可以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郭蓓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借款本金2261223.34元,支付利息72276.86元、罚息545.36元、复利1737.22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3月16日,2016年3月17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息按照合同的约定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另行计付)。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有权以郭蓓蓓、陈传钩抵押的位于杭州市朗郡庭园君澜阁X幢X单元XXX室房屋优先受偿上述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743元,由郭蓓蓓、陈传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正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陆燕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