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法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朱艳伟申请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艳伟,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朱艳伟,男,住肇东市。被执行人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肇东市。法定代表人王海忠,职务总经理。朱艳伟与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日作出的(2015)肇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艳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艳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艳伟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东余审判员 张宝川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奕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