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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黄甜与马磊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2524号原告黄甜,女,198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志成,上海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润超,上海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磊,男,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甜与被告马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甜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