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22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忠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刑初44号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忠伟,男,1995年4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仙游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1月18日继续予以取保候审。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忠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同年2月4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9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陈忠伟酒后驾驶闽B×××××号轿车,行经231县道玉田大桥红绿灯四岔路口与路中的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忠伟受伤及车辆、隔离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忠伟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78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忠伟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证实,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陈忠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忠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陈忠伟酒后驾驶闽B×××××号轿车,行经231县道玉田大桥红绿灯四岔路口与路中的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忠伟受伤及车辆、隔离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忠伟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78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忠伟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忠伟于2015年12月13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过程、投案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诊断证明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忠伟的庭前供述,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车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忠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58.787毫克/100毫升,其行为侵犯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忠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予从重处罚;其能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忠伟提出的量刑意见有理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忠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霜丽人民陪审员  吴建锋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