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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罗健与李怀钊、天津市江河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怀钊,罗健,天津市江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2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怀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健。原审被告天津市江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乡政府东侧,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3号路尚海园5栋2501。法定代表人冯玉河,总经理。上诉人李怀钊与被上诉人罗健、原审被告天津市江河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津0116民初2024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怀钊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怀钊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怀钊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愿,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怀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0元,由上诉人李怀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代理审判员  常 静代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家骥速 录 员  元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