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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余敏慧与陈科清、陈孝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敏慧,陈科清,陈孝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214号原告余敏慧,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科清,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服刑于福建女子监狱,被告陈孝光,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敏慧与被告陈科清、陈孝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吕泽西审判员  林 炜审判员  孙长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娟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