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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字2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吴永耿与吕德有、仝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耿,吕德有,仝立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字2175号原告:吴永耿。被告:吕德有。被告:仝立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耿与被告吕德有、仝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吴永耿负担。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任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