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字2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吴永耿与吕德有、仝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耿,吕德有,仝立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字2175号原告:吴永耿。被告:吕德有。被告:仝立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耿与被告吕德有、仝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吴永耿负担。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任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