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4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彭登宝与李雪松、李雪磊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登宝,李雪松,李雪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彭登宝。被执行人李雪松。被执行人李雪磊。申请执行人彭登宝与被执行人李雪松、李雪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00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登宝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21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合计334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雪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尚有执行款340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放弃,不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富民初字008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伊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