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陆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489号申请人陆X1,女,1937年11月6日出生。申请人陆X2,女,1947年1月5日出生。申请人陆X3,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申请人陆X4,女,1954年4月2日出生。申请人陆X5,女,1956年2月2日出生。2016年4月22日,申请人陆X1、陆X2、陆X3、陆X4、陆X5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0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被继承人王X名下在西城区x号(房产证号:x**)房屋归陆X4(身份证号:)所有;2、陆X1、陆X2、陆X3、陆X5放弃被继承人王X名下在西城区x(京房权证x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X1、陆X2、陆X3、陆X4、陆X5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0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陆X1、陆X2、陆X3、陆X4、陆X5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0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郭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