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23民初379号原告:陈某,女,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范世来,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男,住辉南县。被告:王某甲,男,住辉南县。被告:王某乙,男,住辉南县。被告:王某丙,女,住辽宁省抚顺市。被告:王某丁,女,住辉南县。被告:王某戊,女,住辉南县。被告:王某己,女,住辉南县。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被告王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世来、被告王某、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被告王某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本案一审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母子、母女关系。原告现年77岁,且多病。现已经没有劳动能力,无法自己维持生活。因此要求各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以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和治病需要。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辩称:我母亲共有我们七个子女,她从2008年起一直在我家居住。我同意每月给付200元赡养费。被告王某甲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意见。被告王某乙辩称:我同意每月给200元赡养费,但承包地怎么办?被告王某丙辩称:我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工作。我找的老伴去世之后我每月就300元的遗属费。我没有能力承担200元赡养费。被告王某丁辩称:拿钱我没有意见,但老太太的土地怎么办?不能动弹了怎么办?被告王某戊辩称:没有意见,同意每月给付200元赡养费。被告王某己辩称:没有意见,我也同意每月承担200元赡养费。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辩诉,可确定本案如下事实:原告陈某现年76岁,一生育有七名子女,分别是被告王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被告王某己。原告从2008年起一直在被告王某家居住。原告每季度有300元低保收入,每月有55元生活补助,合计每年1860元。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哪都不去,就在王某家。原告只请求给付赡养费,不要求解决承包地问题。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评判如下:本院认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应因经济状况的差异而免除义务。本案原告已经76岁,已经到了需要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的年龄。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给、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原告每年1860元的低保收入满足不了其生活需要,因此被告应当给付赡养费。在庭审中出庭被告均同意每月给付200元赡养费,与原告诉求吻合,也符合本案的实际。原告不仅需要经济上的供养,还需要赡养人提供居所,原告一直在被告王某家居住,原告也表示要求继续在被告王某家居住,应满足原告的愿望,由被告王某照顾原告的日常生活、饮食起居;其他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陈某由被告王某提供居住住房,并照顾原告陈某的日常生活。2、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被告王某己从2016年起每人每年给付原告陈某赡养费2400元(2016年的赡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2017年起,当年的抚养费在每年的1月20日前给付)。诉讼费50元,被告各承担7.15元。被告不履行义务,原告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喜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依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