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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绍胜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绍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49号罪犯黄绍胜,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杭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绍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85286.96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黄绍胜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黄绍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绍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期间累计获得达标分十点四分。另查明,罪犯黄绍胜此次减刑仅缴交赔偿款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绍胜确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其悔改表现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绍胜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