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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梁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磊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918号罪犯梁磊,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7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7月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磊自入监服刑以来,曾因违反规定使用他人账户消费、未按要求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累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罪犯考核自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磊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