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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屠玉强诉被告王惠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074号原告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屠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60元,由原告屠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天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燕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