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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8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湘1028民初42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8民初429号原告罗某,女。被告阳某,男。原告罗某与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巧 来自: